冒充林木所有人
安排演员扮演亲属
占用村民房屋虚构住所
骗取他人林木转让款
就问你这种诈骗方式“刑”不“刑”
一起来看看平桂区法院
今年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被告人彭某强向中介徐某伟谎称自己在贺州市平桂区某山村有一片林木出售,需要寻找买家,徐某伟遂向彭某强介绍被害人黎某明。
2023年1月初,彭某强带领黎某明和徐某伟二人到案外人彭某华的桉树林地查看现场,并声称该林地属于自己所有。黎某明查看现场后,提出要彭某强的父亲与妻子都同意出售林木才愿意签订林木转让合同,彭某强表示同意,并提出过段时间签订合同。
为顺利实施其诈骗行为,彭某强找到一位不知名妇女,让她扮演自己的妻子一起签订林木转让合同,并找到一位不知名男子冒充自己的父亲,让他以电话方式向黎某明表示同意转让林木。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诈骗行为的可信度,彭某强找到村民彭某租的住房,该住房长期无人居住,而彭某强知道其钥匙放在家门口位置,彭某强便将彭某租的家冒充自己的家,让黎某明到该处签订合同。
2023年1月中旬,黎某明到彭某租家中,彭某强的“妻子”当场表示同意转让,彭某强的“父亲”也打电话表示同意转让。在彭某强的精心布局下,黎某明未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林地权属情况,便与彭某强签订林木转让合同并现场支付林木转让金5万余元。
2023年7月,有村民群众向黎某明告知其所购买林木并非彭某强所有,而属于彭某华所有,黎某明随即向当地村委核实林地权属情况并向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报案。
2024年3月,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彭某强犯诈骗罪。
法院审理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彭某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平桂区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黎某明人民币5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在日常交易中,很多当事人因急于促成交易或者盲目信任相对人,未核实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导致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极易陷入诈骗陷阱。本案中,彭某强的诈骗行为之所以能得逞,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被害人疏于审查、轻信交易信息的心理。
平桂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交易中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相对人的口头说明与承诺,不因贪图方便而怠于核实交易信息,主动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相对人身份、交易物品权属等交易信息,维护好自身财产权益,避免因为一时疏忽而导致自身财产权益受损以及为维权而支出不必要的花销与精力。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