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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云游戏平台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2024-10-16浏览:96

背景

被告运营“菜鸡”云游戏平台,未经腾讯授权许可即将《英雄联盟》《QQ飞车》《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逆战》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移动端、网页端以及PC端获取。

腾讯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其对上述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损害了原告对云游戏用户流量、数据进行获取及收益的合法竞争性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8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评价

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

法院认为,云游戏模式下虽然不需要下载安装游戏,但游戏软件在线运行也是用户获取方式。云服务器类似于涉案作品存在的载体,并未改变其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中的这一事实。

在被告经营的云游戏平台中,相关公众可以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应当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基于本案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项不构成、一项构成。

因为涉案游戏整体的用户数量、流量还是体现在原告运营的游戏中,不会因游戏上云(被告经营的“云”)造成此消彼长。

提供“秒进卡”、“加时卡”有偿增值服务、限制涉案游戏画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云+”、“互联网+”与“平台+”模式均是网络产业新兴的商业模式,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具有专属性,并非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事由体现,上述行为能够为著作权项下权利的损害后果所涵盖。

提供“上号助手”服务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用户数据本身所产生的利益并不当然属于原告腾讯公司,是否在云游戏平台使用“上好助手”服务属于用户可自行选择的事项,未损害用户知情权,也未限制用户应有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限制游戏功能及信息链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和限制,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直接导致腾讯公司对相关游戏的合法利益受损。

判赔金额可细分对应至具体游戏:

《英雄联盟》《QQ飞车》《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逆战》对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45万元、53万元、53万元、45万元,合计258万元。

关于判赔

被告答辩时曾提出原告索赔额过高且未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且被告处于亏损运营状态,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一来,相关单方陈述和在案证据显示的涉案游戏在被告平台上的用户活跃程度、游戏影响力,相差甚远;二来,平台整体运营情况和运营涉案游戏及活力情况,不能等同。

法院特别注意以下情况:

玩家在游戏内充值、购买周边商品时,被告并未截取相关收益,这些收益仍归于原告。

被告在云游戏平台“当前热门”栏目显示部分涉案游戏,提供低画质试玩服务等行为,均可在评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节和损害后果时酌情考量。

云游戏及其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面世时间较短。虽然原告开展云游戏业务、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被告不应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但是从损害后果来看,这种利益影响相对有限。(原告当时已经在做云游戏业务,但当时尚处测试期,且涉案五款游戏不在其中。)

此时回看法院判决,判赔额之所以可细分至具体游戏,和原告取证时分别对涉案游戏各自在不同平台的运营数据及增长情况进行多次公证密不可分。

不过前述判赔额不代表最终执行金额。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调解结案,调解书不公开,最终和解金额也就无从得知。

参考:(2020)浙0192民初1329、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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