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赔经济损失6420万元、合理费用124.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费用80万元,共计280万元。
对于经济损失,原告认为:
如果按照电视猫软件侵权涉及的作品数量和每件作品的价值计算,赔偿总额为6420万元,其中多件知名度和知名度较高的作品按20万元至50万元计算,剩余作品按每件20万元至50万元计算。 10万元。
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应计算广告费或会员费的损失加上促销流量的损失。由于推广流量损失难以计算,原告实际损失约等于广告费损失2.57亿元至3.64亿元或2.86亿元至3.9亿元。元会员费流失,合计损失2.57亿元至3.9亿元。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使被告的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显然过高:
1)原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际获利,被诉行为并未实际获利。
2)2017年反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仅为300万元,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6420万元的经济损失显然过高。
5)原告提供的合理费用票据不能证明其仅用于本案,且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明显过高。
6)被告为小微企业。不仅没有盈利,还遭受了损失。
7)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作品的所有权,也无法证明其对播放涉案作品有兴趣。
被告在辩护中还指出,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反而给原告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因为:
被告向用户提供了该作品在优酷的播放地址。其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委托的鉴定人和证人也明确表示,被告的播放给原告带来了流量。同时,
这也是对原告网站品牌的促销。从相关数据来看,优酷在电视终端方面依然占据绝对优势。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保护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不是从作品著作权的角度提供救济。因此,原告主张按照每件作品的市场价值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的电视猫软件属于视频聚合软件,其软件下载量不能认为必然导致原告用户的减少。
由于无法确定原告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1)优酷网的知名度、业务规模、在线用户数量、视频内容的丰富程度、原告的广告及版权分发收入、原告的带宽等支出成本、原告因类似行为多次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等作为
2)被告电视猫软件的性质;该软件使用时间较长,下载量较大;
4)被告的纳税身份等因素。
最后,我们简单看一下原告主张的相关证据,即法院事实认定部分中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事实”。相关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原、被告涉案软件各自的行业地位及行业背景:
(1)引用《2017年中OTT运营大数据蓝皮书》中所述的优酷、云视听(电视猫)安装率及排名等统计数据:
》……2017H1,优酷装机量排名第三,份额为15%;云音视频(电视猫)位居第二阵营……日均开屏数772万,排名第48位在媒体日活跃独立APK方面,优酷的终端CIBN酷喵电影2017年6月排名第47位,日活跃终端数为358万,排名第13位,酷喵电影在独立APK、云音频等方面排名第14位;视频(电视猫)上半年通过与授权商合作进入合规APK行列,在日活跃终端数和开屏数上均遥遥领先,远高于其他平台。酷妙影视”。
(2)引用《OTT大屏Q1季度用户行为洞察报告》中所述的优酷、云视听(电视猫)排名、日活跃度、广告模式相关评价等统计数据:
”2018年第一季度,CIBN酷喵视频在点播应用排行榜中排名第三,云视听(电视猫)排名第五。在该公司发布的《2017年12月视频类应用排行榜》中,两者的排名一致其中CIBN酷喵视频日活跃用户数为388.17万,平均使用时长为119分钟,云音视频(电视猫)日活跃用户数分别为302.24万和161分钟。
(3)引用《2017年OTT行业发展报告》所述OTT广告相关数据:
“截至2017年底,智能电视累计激活率已达77%,全国激活终端1.46亿台,日均激活终端6300万台;OTT广告的价值已被广泛接受和认可,OTT广告的价值已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2017年广告收入达到23亿元,同比增长130%;OTT广告形式主要分为系统层和应用层,系统层包括开机、关机、屏保、专区、互动等。广告形式,应用层包括补丁、暂停、角标等;从实际投放来看,70%的预算花在补丁上,另外20%花在启动上;定位于四大媒体,用户以男性为主,购买力较强;排名中,CIBN酷喵电影排名第三,MoreTV排名第六。
电视猫软件下载次数:
(1)智能电视网(当贝网)、七婆市场网、沙发网、环视网应用市场展示的电视猫软件下载数据;
(2)沙发网、环视网运营商出具的下载量证明。
被告人参与诉讼的其他情况:
视频网站盈利能力
(1)引用财报数据,包括季度净收入、增长率、净广告收入、成本(宽带成本、内容成本)等数据:
某股份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显示,该季度净利润为18.5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62%。其中,广告净收入为1.35其中,订阅服务、实时互动娱乐和手机游戏联合运营产生的消费者收入为2.562亿元。成本方面,带宽成本为3.314亿元,内容成本为8.961亿元。净亏损为人民币4.356亿元,而2014年同期为人民币1.976亿元。
(2)引用类似网站财报数据,其中还涉及总收入、增长率、会员收入、广告收入、内容分发收入、成本等,摘要中写道:“网站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务表现全年与一季度基本相同,即会员收入和网络广告收入在视频网站收入中占比较高,而内容成本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成本,净亏损趋于扩大。 ”。
(三)原告VIP会员续费价格、优惠政策及会员权益介绍,强调VIP会员功能特权明确可以立即观看视频,无需等待广告。
原告的广告收入
(一)原告网站视频中的资源广告示例中详细列出的各种广告价格。
(二)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称,其接受原告委托,与xxx等10余家公司签订了相关广告合同,上述合同收入全部归原告所有。
(三)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与某公司及原告等大量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合同,证明合同中约定的广告费金额数额较大。
原告的版权分配收入
原告承担的带宽费用
提交CDN带宽租赁协议、IDC业务合同等证明带宽费用。
原告为制止被告本案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内容包括:1)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司法鉴定相关发票、打印装订费发票、翻译费发票、购买移动硬盘存储证书的费用证明; 2)为诉前行为保全支付的财产保险服务费用证明; 3)差旅费发票(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出租车费、高速公路费、物流费、火车费、保险费)。
参考号:2023年7月31日(2022)沪0115民初51227号
用户评论
哎,这个数据保护一直是我比较担心的问题。感觉现在互联网上收集我们的信息一点都不少,不知道我的数据会不会被 misuse。 希望这条法案能够确实给用户带来更多保障吧!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作为一名程序员,对于互联网专条的规定我还是很支持的。我认为开发人员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说实话,看标题我还以为会讲具体的法律条款呢,结果就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能不能更直观一点,比如举个实际案例说明怎么做才能符合专条?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觉得互联网专条虽然很重要,但对企业的经营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毕竟企业需要收集用户数据才能更好地提供服务。希望政府能找到一个平衡点。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数据保护确实是一件很重要的课题! 希望能加强宣传力度, 让更多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于数据的安全意识。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们不应该把所有的事都变成法条来约束,这样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障碍。我想互联网的发展应该更加自由开放,而不是被各种规则束缚着。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作为消费者,我希望能够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数据信息。希望这条专条能够真正帮助我保护我的隐私安全,不被企业随意使用和传播。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篇文章说的很对,互联网时代数据的重要性已经是非常明显了。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数据安全问题,建立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不过我觉得政府部门制定这些规则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用户的使用体验,不能过于复杂化或繁琐化,否则会让用户感到反感!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对于互联网专条的规定,我认为还是要鼓励企业自律和自愿遵守,避免过度监管导致企业创新步伐减缓。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支持数据保护,但也要考虑技术的进步。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一些数据的公开透明也对创新发展有益。两者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感觉这篇文章过于宏观化了,没有给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数据保护是重大的课题,不仅要制定法规,更重要的是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认识数据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还记得以前新闻中就曝光过很多公司滥用用户数据的事件,这件事确实令人担忧。希望互联网专条能够起到真正的作用,让那些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相信只有把数据保护的责任分担给每个参与方,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政府、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加强数据安全意识,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的数字环境。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感觉现在这个社会信息化程度实在太高了,每个人都在各种平台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轨迹,这确实让人担心隐私的问题。希望互联网专条能够给用户带来更多的安全保障!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支持政府制定规范互联网的数据使用规则,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和合法权益。 但也要考虑技术发展的进步,不能僵化规定,要让发展与保护两者相辅相成。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认为数据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